电信诈骗嫌犯属于负责饮食及住宿辅助人员等7种情形之一 可不关押
电信诈骗嫌犯具有7种情形可认定其社会危险性小。根据最高检规定,在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,如实供述且供述稳定的情况下,有5类7种情形的可认定社会危险性较小:
(一)嫌犯属于为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创造条件的预备犯,或者是自动有效的放弃犯罪以及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犯。
(二)嫌疑人直接参与诈骗的数额不属于巨大,并且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,1、能够被认定为有自首、立功等情节。2、嫌犯系参与时间短的发送信息、拨打电话人员。3、本人或者家属能够积极退赃,并且是案件的从犯。
(三)涉案数额未达巨大,嫌疑人是受雇负责饮食、住宿等辅助工作人员。
(四) 被胁迫参加电信网络诈骗团伙,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。
(五)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形。